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会员手册

发布时间:2012-01-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作为中国研究区域科学的唯一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由从事区域科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为了充分发挥协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的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促进行业和会员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协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会员资格与入会程序

第三条 协会会员种类:

(一)个人会员:普通会员、学生会员。

(二)团体会员: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

第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为:与协会专业有关,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区域科学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协会工作,并从事与协会相关专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

(四)学生会员:热爱区域科学事业,区域科学或相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五)团体会员:与协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应在网站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纸质入会申请表。

(二)协会秘书处受理事会委托负责审核入会申请材料,符合入会条件的即批准成为正式会员。 

(三)协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批准入会的申请者成为新会员。 

(四)新会员按通知规定交纳会费,并领取会员证书、章程和会员手册。

第六条  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有关会员证件

(二)会员1年未缴纳会费的或是经常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愿退出协会,不再享受有关协会会员的权利及义务。

(三)违反会员章程及违法犯罪行为者由协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按规定交纳会费;及时提供、详尽及准确的个人资料;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会费标准

第九条  会费收取范围:协会全体正式会员。 

第十条  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协会确定会费收取标准为:

(一)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万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2万元

(三)普通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元

第十一条 会员服务 

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均享有的服务

(一)均可获赠《中国区域经济杂志》与《国家经济地理杂志》全年刊,及协会会员通讯录;

(二)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会员资料。

理事会员独享的服务

(一)每年可应邀参加协会举办的国内外研讨活动,会务费优惠;

(二)终身会员可获得个人空间,用以展示个人风采。

单位会员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颁发会员单位牌匾,向单位法人颁发相应个人证书及任命文件;

(二)在协会官方网站上公示会员单位简介及法人个人形象:普通会员单位只公示单位名称、电话、网址及法人姓名,理事单位在相应网页公示单位简介及法人个人形象;

(三)理事单位可在中国区域经济杂志与国家经济地理杂志,刊登一期单位简介;

(四)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会组织的出国考察、国际会议等对外交流活动;

(五)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以提升会员单位核心竞争力;

(六)加强会员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开展经验与学术交流,促进会员单位在社会上的形象提升;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专题讲座、业务咨询、培训服务;

(八)以优先优惠的条件协助会员单位举办相应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会费按活动周期交纳(1年),入会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请各会员把会费汇至以下开户行或到协会秘书处缴纳,会费到账后,秘书处即将发票邮寄至交费单位。


协会开户行和账号

开户名:中国区域科学协会  

开户行:工行北京分行海淀西区支行      

账号:0200004509089162294

第十三条: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经费的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社团办、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在年检时向民政部社团办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手册经2012年1月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手册的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本手册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区域科学协会秘书处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