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的四种情况、三种形式

发布时间:2021-06-18

国有企业经历几十年的发展和改革,产权关系已变得错综复杂,应在循着投资的纽带将产权关系理清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


目前,国有企业可分为下述四种情况:(1)完全由中央投资、中央管理的企业;(2)中央投资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3)中央、地方共同出资建立的企业;(4)跨行业、跨地区、形式各异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种类很多,既有母子公司型,又有交叉持股型,还有契约型。将企业集团改组为现代公司是资产经营公司面临的艰巨任务。


上述四种情况可分别改组为三种形式、第一、二种情况,即中央投资的企业全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第三种情况可先改组为中央、地方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通过测算后确定资本比例。第四种情况可将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改组为资产经营公司的二级混合控股公司。


资产经营公司将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改组为二级控股公司之后,其着眼点不仅仅在于监督和控制,更在于支持其发展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一是将其一部分所属企业通过产权整合划入所属企业集团;二是将释出股份筹集的资金注入所属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兼并其他企业或投资建设项目;三是为企业集团解除债务负担和社会负担;四是在适当条件下,将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摘自《中国改革报》2003年2月13日《国企改制的原则和采取的主要形式》)


作者:肖金成
来源:《经济研究参考》2003年第31期